一、申请认证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认证组织需具备独立的管理职能或为独立核算的实体。
2.已按《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1996 idt ISO14001:199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2006 idt ISO22000:2005)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实施运行三个月,并完成至少两次内部审核和一次管理评审。
3.两年内未出现重大健康、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注:组织已经按照以上标准任意组织而建立了管理体系,可分别申请单体系、二合一、三合一或四合一体系认证。
二、申请认证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填报认证机构“认证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具备独立管理职能或独立核算实体的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
2.主要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工艺流程图(可含在初始评审报告中);
3.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含作业文件清单和记录清单);
4.初始评审报告,含重要危害因素、环境因素清单;
5.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6.重要环境因素监测报告(环境认证需提供);
6.上级主管部门出据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健康、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7.地方环保部门出据的近一年内未受到环境违法处罚及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证明(环境认证需提供)。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认证机构收到认证申请后,对组织的申请及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受理评审和合同评审,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以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组织。
2.对受理的认证申请方,认证中心将与其签订认证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申请方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通报受理情况。
四、申请方的权利
1. 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认证审核时间。
2. 对不适宜参加审核的人员提出异议。
3. 向认证机构申诉或投诉有关问题。
五、申请方的义务
1.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负责其真实性。
2.提供认证审核工作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食、宿、行等条件。
3.按规定交纳申请、认证等费用。
4.及时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通报审核结果。
六、认证审核的实施
1.审核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
2.第一阶段审核旨在全面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状况,确认审核范围,确认是否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第一阶段审核通常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
3.第二阶段审核旨在判定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是否推荐认证注册,是在第一阶段审核的基础上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更为深入的审核,侧重于体系的运行与绩效。